台灣警方是否要對此案件負責?這是一個涉及法律和道德的複雜問題,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。我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回答你的問題:
從法律的角度來看,警方用誘餌抓捕犯罪嫌疑人,也就是誘惑偵查,是一種有爭議的偵查手段。我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誘惑偵查的合法性和條件,只有一些零散的規定和司法解釋。一般來說,誘惑偵查可以分為兩種類型:一種是犯意引誘型,即警方誘使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並實施犯罪;另一種是機會提供型,即警方為已有犯罪意圖或行為的人提供實施犯罪的機會。對於前者,一般不予認可,因為這是製造犯罪,違反了法律的正義價值;對於後者,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,可以採用,因為這是發現犯罪人,而並未誘發犯意。
從道德的角度來看,警方用誘餌抓捕犯罪嫌疑人,也就是釣魚執法,是一種有風險和弊端的執法方式。釣魚執法帶有一定程度的欺騙性,可能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和人格自主權,可能使人們對司法公正性失去信賴,可能導致執法權的濫用等。釣魚執法也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傷害和創傷,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。釣魚執法還可能受到執法經濟的影響,導致執法部門和人員為了利益而濫用釣魚手段。
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,警方用13歲少女做誘餌,導致女孩被性侵,顯然是一種極不負責任和不人道的行為。首先,這種行為涉嫌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條關於禁止以引誘、欺騙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;其次,這種行為沒有保護受害者的安全和尊嚴,反而讓她再次遭受了傷害和創傷;再次,這種行為沒有充分考慮到受害者的感受和風險,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,導致了悲劇的發生。因此,在我看來,警方應該對此事負責,並對受害者和她的家庭進行道歉和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