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馬來西亞怎麼樣才能被告或者自主宣告破產? 根據馬來西亞的1967年破產法令(Insolvency Act 1967),一名欠債人(英文debtor)必須符合以下3個條件,才能被債權人(英文creditor)或者自己向法庭申請破產: 1~欠債至少RM100,000*
2~拖欠債務的時間已有至少6個月 3~在馬來西亞居住的時間至少達到1年,或者在馬來西亞持有一間住宅房屋或經營生意的場所,或者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在大馬做生意,或成為大馬公司的合伙人 *注意!為了緩解新冠病毒COVID-19疫情對大馬人民的財務影響,政府在2020年通過修正1967年破產法令(Insolvency Act 1967)第5(1)(a)條文,將大馬人民破產的欠債門檻,從RM50,000調高至RM100,000,有效期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8月31日。 也就是說,在這段期間裡,只有你欠債RM100,000及以上時,才會被告破產。